基闹
《哲学研究》在处理了规则遵守、意义和理解之后,是关于感觉和感觉性语言的讨论。感觉的状态和过程是否等同或者可以被还原为物理的状态或过程?还有一部分兴趣在于很多哲学家都把感觉置于语言的基础地位上。
感觉状态要发挥出这些哲学家设想它们应该发挥的作用,其所有者就必须有可能说出它们,而不需要关于外在的或身体的标准的知识。如果一种语言的所有者不依靠任何这样的标准来指称各种感觉,这样的语言被称为私人语言。
这种语言的单词(a)指称的都是只有说这种语言的那个人才知道的东西。这些单词(b)只有使用这种语言的那个人才能理解。性质(b)是性质(a)的一个结果。让我们把具有性质(a)的语言叫作有认知特权的语言,而称具有性质(b)的语言为个人特有的语言。
维特根斯坦随后对他的目标给出第三种界定:他说自己关注的是这样一种语言,(c)其词项指称的是完全没有自然的外在表现的(别人能通过它们判断是否出现了)状态或事件。维特根斯坦反对的目标是(c)类语言。
*我想要记一本日记,其中记录某种感觉的出现。为了这个目的,我将那种感觉与“S”这个符号关联起来。这个符号的定义无法被表述。但是我仍为自己给出了一种直指定义。定义的作用是确立符号的意义。正是通过我集中注意力做到了这一点,因为我在内心铭记了这个符号和这个感觉的关联。可是“我在内心铭记”的意思只可能是:这个过程让我在未来也能正确地记住。但是在现在这个情形中,我没有一个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
维特根斯坦这里攻击的观点是:人们可以通过直指的方式定义我所说的那种私人语言的词项。“S”应该指称一种没有自然的外在表现的感觉。所以这一小段的目的在于证明人们不能通过私人的直指定义来确立私人语言的符号的意义,即指称。
私人直指定义最终还是无法赋予“S”这个词任何意义。真正需要的是,这一定义能让日记作者准确无误地记住那种联系,即“符号和感觉之间的联系”。但是一个私人的直指定义不能实现这一点,因为它没有为我正确使用“S”提供标准。因此设想的私人直指定义根本不是“S”的定义。
(a)“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是什么意思?(b)为什么成功的直指定义一定要让你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c)“正确的标准”是什么?(d)成功的定义为什么一定要提供一个正确的标准?(e)为什么私人直指定义不能满足条件(b)以及/或者条件(d)?
(i)证实论:如果你把一种感觉命名为“S”,你就得指出它再次出现的证据,而那位私人语言学家做不到;(ii)意义核实:如果你把一种感觉命名为“S”,那么你必须确定一种方法来核实你以后用“S”表达的是什么意思,而那位私人语言学家做不到;(iii)类别论:如果你把一种感觉命名为“S”,你必须确定你命名为“S”的东西是什么类型,而那位私人语言学家做不到。
(i)证实论:(a)“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就是日记作者在体验到他最初命名“S”时的那种感觉的日子在日记里写下“S”。(b)成功的直指定义一定要让人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因为如果有人以很不一样的方式使用“S”,那么他就没有在符号和感觉之间建立起联系。(c)正确的标准就是验证某人正在体验的感觉被正确地称为“S”,也就是当初定义的同一感觉类型。(d)正确的标准是必要的,因为为了在使用“S”时与定义保持一致,就像(b)要求的那样,某人必须能判断自己是否那样做了。(e)私人直指定义不能满足条件(d),从而也不满足条件(b),因为在私人的情形中,某人没有办法检查他是否在使用“S”这个词时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ii)意义核实:(a)“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就是记得在“S”的定义中出现的那种感觉。(b)一定要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因为一个人为了用“S”表示S,他就必须知道“S”的意思,除非记住“S”的定义,否则他就不知道“S”表示什么意思。(c)正确的标准就是检查一个人是否记得“S”的定义的方法。(d)正确的标准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它人们就不记得它的定义。因此根据(b)可以得出,那个人不知道“S”是什么意思。(e)在私人的例子中,一个人不能检查他自己对那个定义的记忆,因为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与之比较。
(iii)类别论:(a)“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就是以后使用“S”与初次定义确定的正确用法保持一致。(b)不能满足这一点的定义就不能确立这个符号的意义。(c)正确的标准不是让日记作者能说出正确用法的手段,而是使得这种而非那种用法正确的东西。(d)一个成功的定义必须提供这样一个标准,否则符号“S”的使用就没有对错之分。(e)但这在私人的情形中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说“S”的同时仅仅集中注意力于S并不能使随后的某种用法比别的用法更正确,因为它没有明确“S”应该表示什么类型的事物。
*根据“洛克式”的观点,我们日常语言的词语主要指称观念,即类似感觉内省的对象,其作用是充当“内在样本”。如果有人能把这种解释推广到(比如)英语的所有一般词项,那么他就有理由反驳维特根斯坦:词语用法表面上具有的多样性实际上掩盖了深层次的共性。
如果洛克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日常公共语言中的词语指的其实是原则上对其他任何人都难以知道的实体:至少没有人能为其他任何人所得到的东西提供任何证据。这使语言变得在认知上有特权。
假设每个人都有一个装着东西的盒子:我们把盒子称为“甲虫”。谁都不能看到别人盒子里面的情况,每个人都说自己只需要通过看自己的甲虫就知道甲虫是什么。盒子里的东西根本不属于语言游戏,就算是作为“某个东西”也不在语言游戏当中:因为盒子甚至可能是空的。
甲虫对应我们的内在的或私人的观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把它们与(比如)英语中的一些感觉词语关联起来,而这些感觉词语正是对应类比中的“甲虫”这个词。公众对“甲虫”这个词的使用,不管它是什么,并不依赖于任何一个人的盒子里的东西。
这个论证试图证明,如果我们只关注这些词的公共用法,即我们一致同意的用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对这个论证的解读中消除所有对私有对象的指称。
让我们假设一个人对一个词的公共用法,就是他对给定的感官刺激做出反应而说出、同意或反对含有这个词的句子的全部倾向。两个人对一个词有相同的公共用法,当且仅当其中一人对该词的用法与另一人对该词的用法相同。
基于对这个相同的公共用法的理解,那个论证确实能证明,两个人在将一个表达式与不同的私有对象关联时,他们可能对该表达式仍然有相同的公共用法。但它并没有证明,私有对象不论如何变化都不会影响一个人如何使用这个词。
这个论证证明,只要我们在其他地方做出补偿性的变化,我们就可以在随意改变内在对象的同时,保持公共语言的使用。这个变化必须给最初被指派了不同对象的单词指派不同的内在对象,而且必须给最初被指派了相同对象的单词指派相同的内在对象。这样的变化被称为内在对象的注入。
如果注入与我们的公共词语相关联的内在对象不会对它们的公共用法造成影响,而且两个人对指称不同的词语不可能有相同的公共用法(“语义行为主义”),那么盒子里的甲虫论证就可以证明,公共语言中的词语都不指称任何被关联的内在对象。
如果维特根斯坦的“盒子里的甲虫”论证证明了内在对象与语义无关,那么它也能证明外在对象与语义无关。所以对我们的语言进行洛克式的理解(我们语言的词语指称它们所关联的私有对象或内在对象)不会因为这个论证而面临特殊的困难。
